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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行首席经济学家黄志凌:加强和完善中国征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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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原标题:【杂志微阅读】黄志凌:加强和完善中国征信体系建设 来源:中国银行业杂志 文/黄志凌 中国建设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导语:落实国家发展规划,推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,不能
原标题:【杂志微阅读】黄志凌:加强和完善中国征信体系建设
来源:中国银行业杂志
文/黄志凌 中国建设银行首席经济学家
导语:落实国家发展规划,推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,不能以征信形式是否多样化、征信数量是否足够大、征信覆盖面是否无死角作为判断标准。而应该以促进社会信用走向成熟、更好地支持经济发展需要,满足更广泛民众和社会主体的普惠金融需求,作为征信体系建设的重点。
发达的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。征信体系是指采集、加工、分析和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相关制度与措施的总称,包括相关法律制度、运行机制、征信机构、征信系统、征信服务、征信监管、信用文化等一系列内容,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核心环节。
完善的征信体系是国家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提升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基础保障。市场经济从运行机制上讲是一种契约经济,而信用是维持契约经济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和保障,经济主体之间诚实守信才有可能促进双方交易的成功。一个透明、有序、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,会大幅度降低全社会经济运行的生产成本、交易成本、监管成本,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,提升经济运行效率,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。
2014年6月,国务院印发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(2014-2020年)》(以下简称《规划纲要》),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,是要建立“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”。经历几十年的发展,我国已经基本完成了信贷领域征信数据的全面整合和共享,金融机构形成了以此为支持的信用评估和信贷资源的配置机制。征信信息对于金融机构全面了解信息主体的总负债状况、防止过度授信,降低全社会的资金融通成本、提升融资效率,以及逃废债、反欺诈、担保圈等领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。
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滞后于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,社会信用基础相对薄弱,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完善,以金融数据为主的征信系统无法满足多元化的信息服务需求。比如,征信体系在解决当前中国最迫切的小微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农户及农村新型经营主体、普通民众的普惠金融需求上仍存在供给不足的现象,目前,小微企业、个体工商户能从银行体系获得的融资仅为其总需求的30%左右,大量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还是依靠熟人借贷、民间借贷、小贷公司等,融资难、融资贵的局面尚未根本扭转。再如,2020年第一季度,农户贷款余额为10.7万亿元,仅占各项贷款的6.7%,农业贷款余额为4.13万亿元,仅占各项贷款的2.6%。农村借贷主体有着不同于城市居民的特点,农村征信不仅要解决数据缺失、覆盖度不足等问题,还需要针对中国农村特点,设计差异化的征信产品和服务,仅靠传统征信模式难以满足这类市场需求。
随着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全面普及,大数据、云技术的蓬勃发展,人们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发生诸多改变,对金融产品、业务、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深刻影响,给传统银行业务模式带来巨大冲击,也引领征信领域发生较大变革。面对数字经济时代社会经济主体交易、消费和借贷融资行为的新特征,如何建设和创新发展中国征信体系,进一步完善征信监管法规制度,更好地满足新经济金融业态的发展需要,是事关中国征信业长远发展的重要课题。本人基于对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理解,结合多年商业银行工作体会,谈几点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。
健全信用管理法律法规
为征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
市场经济从制度层面上讲是一种法制经济。美国的信用体系高度发达,离不开其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,其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可分为三个层次:直接的信用管理法律规定、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。直接规范的目标集中在规范授信、平等授信、信用修复、保护个人隐私权等方面。美国通过一系列法律,规定政府、司法信息必须公开。欧洲各国先后出台了《数据保护法》,对信息的采集、使用等做出明确规定。
过去几年,我国有关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建设工作持续推进,《征信业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解决了征信业无法可依的问题,但其仅是一个针对征信行业的规范性条例,全社会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尚待完善。
文章来源:《经济学家》 网址: http://www.jjxjzz.cn/zonghexinwen/2020/1110/676.html